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,提高统计数据质量,为卫生改革与发展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决策提供动态的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、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、《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》和《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卫生统计的数据采集、报告、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、统一规范、分级负责、准确及时的原则。
第四条 信息管理科负责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工作,统计室负责统计网络直报资料,医务科监管;各科室执行与职能相关的卫生统计网络资料直报工作。
第五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,各科室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;具体执行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,包括数据录入、审核及上报。
第六条 直报内容
依据《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》,直报内容为: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、疾病控制、传染病、妇幼卫生、卫生统计学、人力资源等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,上级布置的其他调查任务,卫生行政部门增加的调查内容。
第七条 直报程序
直报人员登陆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。
第八条 直报方式
在线填报:直报人员登陆直报系统填报数据。
离线录入、在线上传:直报人员利用直报系统提供的客户端软件(离线工具)录入数据,审核后通过网络上传。
第九条 数据审核
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,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、漏项以及逻辑错误,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,经科室负责人确认、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。
第十条 数据订正
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,须在数据上传后3日内订正。
第十一条 直报系统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,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。要求统一直报软件,统一信息分类、统一数据交换标准,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制度。直报软件和相关信息标准由上级国家卫健委门制订。
第十二条 人员及经费保障
指定专人承担直报工作。要求配备计算机等直报设备,具备上网条件。须将网络直报工作经费(系统运行、系统扩展及升级、人员培训、通讯等)纳入预算内统筹安排,以保证直报系统正常运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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